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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家上市公司发生113起污染事件 过半未发公告

2012-09-04 11:45:38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3日解释称,当前资本市场发行审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规定更侧重于财务指标,即企业挣不挣钱,这导致了企业的资源环保成本长期“外部化”,无法将其货币化并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股价在环境事故发生后不降反升。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战略规划部研究员蒋洪强也提醒投资者说,“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因落后工艺设备遭淘汰关停,或因环境污染被环评限批、受经济处罚带来的资本风险加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应引起高度重视。”

  除了投资者意识因素,上述课题组专家向记者分析道,大型企业的盈利和扩张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甚至支持其高污染、高耗能的现实,当证监部门叫停某些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就会和当地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寻求“曲线上市”。

  该专家举例称,2007年下半年呈报证监部门的37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或再融资被叫停,但到了当年年底,这些被叫停的企业仅仅剩下两家,其他企业仍然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只是时间推迟了而已”。

  上述专家进一步说,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一些拟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变通”方式通过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实现企业的上市环保准入。而企业上市后由于缺乏后续的监管手段,某些污染企业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上述课题组专家介绍,现阶段,我国已实施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制度,但仅限于重污染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非绿”公司通过“漂绿”的办法获得了上市环保准入。

  该专家建议,今后应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所有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应取消“限期整改”等变通方式。此外,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有责任对拟上市公司,尤其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相关意见和结论,环保部门和证监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方法》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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