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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怎成了“绕口令”

2009-07-31 02:22:59  

  6月1日,“限塑令”正式执行,记者从甘肃省有关部门获悉,对于塑料袋的定价问题,甘肃省将实行市场调解,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干预,对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的商家,最高可罚1万元(据5月27日《西部商报》)。

  细读甘肃省这个规定很有意思。从6月1日起,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塑料袋,必须收取不低于成本的费用。由于塑料袋不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所以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塑料袋时,具体收多少钱,可从中获取多少利润,只要经营者收费行为不违反价格法,物价部门不予干涉。也就是说,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无所谓,但一定要收费,费用高低也无所谓,只要不违反价格法。凡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将被罚款。

  商家怎么做才能既方便顾客又不被罚款呢?其实,操作起来很简单,只要把商品价格降个一角两角甚至一分两分,然后再在购物小票上单列一项塑料袋费用就行了。对商家来说,也就是把电脑里的价格稍微动一动,工作大概也就几个小时,而后消费者和商家都不吃亏。因为商家明码标价出售塑料袋了,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掏钱了。”

  无独有偶,最近几天各地都出台了大大小小的“限塑令”,都是为了配合国家“限塑”的法令,而且罚款上限一个比一个高,某地最高开价已经超过十万元,而目的几乎都是一样,只要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就罚。“限塑令”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回过头来看一看,没有“限塑令”的时候,商家提供的塑料袋就真是“无偿”的吗?

  有利可图是所有商家的“天性”,没有“限塑令”的时候,商家“无偿”提供塑料袋只是表面现象,“羊毛出在羊身上”,塑料袋的成本早已打在商品里。现在各地实施的“限塑令”只不过把商家过去的“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限塑令”成了“绕口令”,绕来绕去还是那个样,这样的结果只能是“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塑料袋还是那个塑料袋”,对限制塑料袋的使用问题不会产生任何作用。

  6月1日实行的“限塑令”,最终目的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其对环境的危害,并不是谁出钱谁不出钱的问题,如果执行起来变成一个明码标价的“买卖”,这样的“限塑令”还有何意义?眼下,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是,怎样让商家不愿卖不敢卖,怎么让消费者不愿买不愿用,并从源头消灭这些“白色污染”。如果单靠高额罚款来推行“限塑令”,别说震慑作用,恐怕连影响作用都很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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