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决定,对环境治理效果好的城市给予1000万元的环保建设奖励资金。
根据暂行办法,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指数最低)的城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并给予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对于污染指数降幅第一的城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和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对于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指数最低的前10位),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并给予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今后每年,山西省都会对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移,且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中列支。
与此同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市、县、区,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授予表彰牌匾;优先安排、审批、核准其循环经济项目、污染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省辖市和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除进行通报批评、发警示牌外,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当年都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连续3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年度空气质量退步最大、区域空气质量最差的县(市、区)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整改期内,这一地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将被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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