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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加强脱硫设施监管核查

2009-07-31 02:25:56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精神,福建省环保局加强了对全省各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燃煤(油)锅炉(炉窑)重点企业和已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钢铁企业的脱硫设施监管要求,组织所有已建脱硫设施的企业严格对照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0MW以上发电机组、单机烧结面积在100m2以上烧结机脱硫设施的中控系统(DCS)相关历史数据要保存12个月以上,其他脱硫设施DCS系统相关历史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并按月打印部分参数历史趋势曲线存档;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必须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并配套完善的DCS。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予以扣减相应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并列入企业和所在地政府的减排年度考核。
  
  福建省环保局要求所有已建脱硫设施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运行脱硫除尘设施,自觉使用低硫煤,加强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正常联网;按要求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账,记录锅炉(炉窑)、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等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或者擅自打开旁路的,予以扣减脱硫加价,并依法查处。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在线监控设施不稳定运行和联网的,予以行政处罚,并视同未脱硫,依照省政府相关减排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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