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2:36
从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到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计专章规定环境侵权,2008,环境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回首年初的期待,回望2008年,在国家环境立法稳步推进的同时,各地在环境执法、司法上的创新实践也令人耳目一新。在2008年岁末,让我们试着为您梳理这一年环境法制的诸多亮点,那些创新、务实、有力的进步,那些令人惊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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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开门立法值得期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96年修正的、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标排污,并在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增加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特别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行了“上不封顶”,突破了过去立法中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点评:1984年5月通过、1996年5月修正、2008年2月修订,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都是隔了12年,也许这是种巧合。但环境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源于环境保护实践的要求,3部《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变化,也正是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间智慧开始在环境法律中闪光。《水污染防治法》的开门立法,带来的不仅仅是2400多条群众意见,还有公众对环境立法参与的积极性。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思,我们期待着开门立法成为越来越多环境立法的选择。
循环经济重促进 环境立法更务实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确立了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
点评:从2005年12月列入立法计划,到2008年8月通过,这部法律在过去的几年间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践差异较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得相对原则,多属于引导、促进。为了使法律“名”副其“实”,这部法律在提交三审时进行了更名。从《循环经济法》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名称的两字之差,既体现了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点,也体现了环境立法的务实作风。
专章规定环境侵权 综合立法关注环保
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与初次审议时隔6年之后,此次提交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从1997年《刑法》修订时以专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开始,综合性立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章、专节和专门条款便越来越多。这些综合性立法中的环境条款,与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律、法规一起,正在逐步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综合性立法关注环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关系正成为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