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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2011-01-27 10:56:50  

    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两型"社会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兴未艾,但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笔者有如下建议:


  构建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要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化,就必须构建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使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具有前瞻性、兼容性、协调性和一致性。要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法,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规定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具体的法律制度。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规范城市垃圾处理、家用电器回收、报废汽车利用、容器包装循环、绿色采购、建筑材料回收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法律。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将法律进一步细化和本地化,使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实施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建立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要确保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确保"两型"社会建设的顺利开展,确保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就必须建立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化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强化政府责任,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检测体系、长效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者的责任,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确保循环经济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其次,通过立法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关系进行统一规范,理顺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联合办案程序、时限、责任等。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制度,使联合执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形成执法合力,从而建立起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加大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


  循环经济法制化进程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使发展循环经济由被动推进转向主动自觉参与,就必须着力于加大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宣教力度,构建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把发展循环经济理念转化为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通过完善公民的参与制度,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和参与能力,使遵守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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