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应该怎样调整?
长期低廉的水价不仅严重制约了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为供水服务安全埋下了隐患。面对供水成本的节节攀升以及供水行业普遍亏损的现实状况,将水价调整至合理水平是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是水价究竟如何调整才算合理呢?我们不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突破难点:实施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
推行水价成本公开,可以大大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水价成本监审奠定坚实基础。成本公开可以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业的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对水价进行成本公开并实施成本监审的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公开是成本监审的基础。成本公开的最终目的在于积累供水行业基础数据,为开展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奠定基础。供水成本监审从2006年发改委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受到行业的普遍关注,但是却迟迟不能得以实施,其难点就在于缺乏大量有效的财务、运营等参考数据,缺少判断供水企业“应该成本”或“合理成本”的依据。
(2)逐步实现城市供水全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涵盖节约、保护、配置水资源方面的成本。包括资源成本(原水的价格)、工程成本、环境成本(水污染防护及污水处理)、水源保护机会成本(水源地丧失经济发展机会的补偿)、生态成本和利税等六个方面。
(3)建立成本考核指标体系,规范水价成本的核算方法。由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城市规划和布局、供水市场发育程度、供水企业经营与技术水平等因素决定了各城市间的供水成本差异较大。通过实行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定价,逐步解决企业个别成本定价的不合理问题。
(4)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和认证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成本资料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建立供水行业平均成本统计、核算制度,建立成本与价格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发布一次,为物价部门审核和论证企业供水成本是否合理提供依据。
2. 抓住核心:合理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
水价调整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质疑,关键在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城市供水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政府进行价格管制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即个别成本。由于成本信息不对称,难以对水务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约束,政府对水价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企业间的讨价还价。由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
(1)明确水价定价机制。可参照成品油调价的方式制定相应的水价管理办法,明确水价构成及调整原则,包括规定供水成本的审核、水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可以纳入的调整因素等。同时,成立成本监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定价成本的合理性、赢利水平测算的科学性进行复核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企业和用户可据此做出合理分析和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可减少水价调整的不确定性。
(2)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通过政策性文件,明确水价的周期性调整原则。可参照英国的做法,比如三年一个周期,根据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居民可承受能力,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对水价进行相应调整。水价调整采取“小幅稳进”的方式,上涨幅度不宜过大、速度不宜过快。
(3)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相关利益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
(4)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建立供水企业价格补贴机制,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兼顾供水企业财务可持续性,可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给予企业及时足额补贴,保证供水企业的合理赢利。
3. 落实保障:政府在城市供水中责任的归位
城市供水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政府仍然是最终责任人。所以,改革水务行政管理体制和城市供水企业经营体制,是水价形成和上涨机制落实的重要保障。要积极研究和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行业的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供水行业经营机制。
(1)政府应加大对供水管网建设、水源地保护和用户水表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投资。供水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管网建设及维护成本应该由政府财政来支付。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及持续性,第二水源建设、大型水利设施和引水工程建设以及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可经营性弱但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应该由政府承担投资责任。同时,对供水企业在税收、电价、土地、投融资等方面,政府也可给予政策扶持。
(2)健全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用水补贴机制。政府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应考虑对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低收入群体用水在规定水量之下的,政府应给予水费减免政策。补贴资金可以按人头直接发放至低收入家庭,也可按其所消费水量补贴至水务公司,由水务公司代行减免政策。
(3)规范水费使用管理,鼓励用水户对供水单位的水费收支进行监督。水费收入如何分配是供水企业能否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水费使用办法,建立水费收入尤其是调价收入的监管制度,由各级政府组织物价、财政、水务(建设部门)等部门共同对水费收入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4)由政府主导推行阶梯水价和实行分质供水。根据正常的用水需求来核定最低生活用水量,对最低生活用水量可按成本定价或低于成本来收费,对于超出部分逐步提高水价,拉大水量级别间价差。另外,在目前水资源紧缺、水用途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供水市场可采用“分质供水”模式,即按高端用水、基本供应水、中水回用等几种类型,分别供应不同用户,或同一用户的不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