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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关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强投资效益的建议

2009-07-31 02:49:16  
环境商报第1期  


关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增强投资效益的建议

为应对经济金融危机,中央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条措施,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中央对实施这些措施总体要求是,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快重准实”是这次经济“新政”的最大亮点。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此次实施的十大措施之一。如何保障环境投资能够更好地发挥效益,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明显改善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鉴于近年来环境投资出现了不少经验教训,为此,我们对此轮环境投资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选准项目。这次环境投资应立足于产生乘数效应,避免出现挤出效应。也就是说,在遴选环境建设项目时,应分清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建设的公共产品,哪些是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准公共产品。如果这个项目是社会投资者想投,但由于各种各样的机制阻止他不能投,这种项目就由政府来投资,政府投进去一块钱,会有三块钱、四块钱的社会资本跟进,这就产生乘数效应。反之,如果这个项目选择不好,本来社会上的投资者都要投资的,那么政府投资了,就会产生挤出效应。政府投了钱,社会资本就让出去了,净增加投资额是零。所以,政府投资不应“越位”,也不应与民争利。相反,政府投资应该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带动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产业。具体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比如城市污水管网,由于其投资浩大、资本沉淀性强、建设周期长,社会资本一般是难以介入的,这就需要政府来投资。相反,污水处理厂建设则完全可以市场化,采取BOT、TOT等形式由民间资本来投资。实际上,近年来“政府建网、企业建厂、市场运营”模式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业已成为我国城市环境建设的基本模式。
二是协调政策。具体讲就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必须配套,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必须配套。否则,政府的环境投资到位了,但由于金融货币政策滞后,或银行惜贷等因素,企业从银行中贷不到钱,民间资本就很难跟进。同样,如果中央投资到位了,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也很难推进。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人民银行在中央出台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之后,旋即出台了10大措施加以落实。其中第二项就是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内容包括加强对中心城市的轨道交通、道路、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建设项目的支持。并明确表示,对于采取商业化模式运作、未来收益有保障的项目,重点予以支持。这项政策对于环境产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当务之急,是要督促地方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尽快落实中央宏观经济政策。
三是注重效益。建设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不仅仅是为了当下刺激经济,收获经济效益,更应该为了长远改善环境,收获环境效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相应的配套政策跟上,比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保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过去常见的那种现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成了,但由于政策没跟上,管网不配套,致使处理设施难以运行,成了“晒太阳”工程,使有限的环境投资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是力保规划。这次中央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扩大内需之举,对环境建设来说又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应该紧紧抓住这次机遇,用好用足政策。首先,应力保“十一五”规划的环保目标实现。要吸取过去几个五年规划环保目标没有实现的教训,利用这次扩大内需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环境投资力度。据有关规划 “十一五”期间,在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投资需求是4183亿元,据我们估算,目前已完成投资约为1580亿元,还有将近2600亿元的缺口。那么,这个资金规模占今后两年投资4万亿元的“大蛋糕”,只有6.5%。从比重上来说不算大,应该可以满足。其次,应力保重点流域“十一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据有关流域治理规划,“十一五”期间,重点流域(不包括太湖)治理投资需求为1700亿元。如果扣除与上述投资有重叠的污水和垃圾部分,总体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是能够而且应该加以完成的。
五是突出重点。这次应把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地区作为投资重点,下决心解决多年来我们想解决而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目前全国仍有194个设市城市和80%的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只有17.6%。而广大的中小城镇,环境设施几近为“零”,环境问题已十分突出。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城乡一体化就很难推进。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在“十一五”规划基础上,扩大全国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使全国90%以上县城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得到改善。我们希望这项计划尽快实施并加以落实。

主题词:环境 投资 效益                                      
报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中心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环保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环境服务业商会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8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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