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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关于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有关纳税问题政策建议

2010-03-17 11:48:32  

环境商报第16期 



关于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有关纳税问题政策建议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通过引入专业化公司投资运营环境治理设施,形成专业化运营,既有利于提高脱硫设施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并形成新的运营机制。
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为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于2007年7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70号)。截至目前,已有20个项目、53台机组、总容量2328万千瓦参与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其中,9个项目、30台机组、总容量1386.5万千瓦脱硫装置已按特许经营方式运营。
二、存在的问题
1、纳税程序
对于常规的电厂经营模式,电厂就电价收入(含脱硫电价收入)缴纳增值税。开展脱硫特许经营后,脱硫电价收益全部转到脱硫专业公司,因此,增加了纳税环节。
2、增值税数额大,税负重
开展脱硫特许经营后,脱硫专业公司将成为纳税义务人。由于发电企业只能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脱硫设施用电部分,脱硫专业公司在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时,不能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同时,即使脱硫设施运行期间需要消耗的电、吸收剂(石灰石或其他)、水、汽等均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由于这些成本与脱硫电价收入相比,比重相对较小(约为1/3,折旧、维修、财务费用等所占比重较大),在此基础上,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仍然很大,约等于脱硫电价收入按11%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描述 税种 税率 计税
基数 综合税负估算
(脱硫公司+发电企业)
对脱硫公司就脱硫电价收益征收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增值税
17%
差额 A×10.7%
=A*17%/1.17*(1-33%)*(1+10%)
3、税务机构解释不统一
对于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各地税务机关对脱硫专业公司脱硫电价收益的适用税种、税目和税率解释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脱硫电价收益应征收增值税,脱硫是工业加工过程,税目为“脱硫结算电费”,属电力产品脱硫加工。另一种观点认为,脱硫电价收益没有产品,其加工的内容是烟气,而不是电力本身,脱硫公司不对外售电,只是提供脱硫服务,应按营业税(服务类)纳税。
三、解决方案
国家针对火电厂脱硫,出台了较多的优惠政策,如国债贴息、国债补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口设备免税和贴息等。如果针对脱硫电价收益征收高额度的增值税,将会抵消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考虑环保项目的公益性及特许经营的特殊形式,特提出如下方案。
为方便理解,假定以下列数据,作为示例计算税负情况:
• 脱硫电价含税收益为100元(按现行脱硫电价0.015元/kWh计算,需要的脱硫上网电量约为6666.67kWh);
• 可取得进项增值税占销项的比例为33%。
方案一:按营业税(服务业)纳税
方案内容:脱硫特许经营具有污染治理服务的性质,建议按营业税(服务业)征收,当前的税率为5%(加上附加后为5.5%)。
适用条件:国家明确不再就相同金额的脱硫电价收益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征收增值税。可考虑电网企业直接向脱硫公司支付脱硫电费,电网企业和脱硫公司同时缴纳营业税。如发电企业代收代付脱硫电费,其不用交纳流转税。
税费:100×5.5%=5.5元
注意事项:电网企业应明确分出特许经营脱硫电费非特许经营脱硫电费的总量。从财务及统计技术角度能实现此目的。
方案二:增值税纳税(税率17%),采取先征后退50%的方式
方案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电力产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对脱硫公司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50%的方式。
适用条件:准予脱硫专业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就脱硫电价收益向发电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脱硫专业公司就脱硫设施的用电部分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时,准予发电企业向脱硫专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费:100*17%/1.17*(1-33%)*(1+10%)=10.7*0.5=5.35元



主题词:烟气脱硫 纳税 问题 建议                                      
报送: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10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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