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商报第21期:关于垃圾流化床焚烧处理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近十年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快、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集、人均可利用土地资源较少的大城市,南方和沿海地区更是如此。循环流化床技术由于具有适用劣质燃料、燃烧效率高、初始排放量小等诸多优点,被作为各种固体燃料燃烧的首选技术,尤其是生活垃圾的无害化焚烧处理领域。针对中国垃圾不分类、多组分、多水份和热值低的特性,国内知名高校与企业开展了产学研紧密合作,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全国产化装置的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系统集成,并在国内多城市进行了成功的工业化、产业化示范及应用,为推动我国垃圾处理和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产业现状
根据住建部数据,截止2010年底,国内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04座,总处理能力为8.5万吨/日。早期流化床因煤价较低,通过多掺烧燃料煤,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也实行垃圾较为彻底的无害化处理。但近些年国内煤价直线攀升,添加辅助燃煤越多亏损越大,各流化床运营企业都尽可能降低添加辅助燃煤。辅助燃煤减少必然造成焚烧的稳定性下降,因此,垃圾预处理技术已提到议事日程。流化床焚烧湍流程度高,二恶英产生量较少,容易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但要达到欧盟排放标准,尾气还需进一步处理。
二、流化床焚烧技术存在的问题
(一) 垃圾预处理系统不完善。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垃圾分类和回收体系不完善,使得垃圾成分非常复杂、水分含量高、热值低,甚至夹杂大量不可燃的建筑废料等,垃圾焚烧时需添加燃料助燃,使垃圾处理和发电成本大幅提高,同时不利于垃圾设备的稳定运行。建议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处理系统,提高垃圾焚烧热值,降低垃圾电厂的运营成本。
(二) 设备磨损、腐蚀及自动化等技术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垃圾流化床面临受热面管件的磨损,高温烟气造成的受热面腐蚀及自动化控制程度不高的技术难点。由于循环流化床工艺运行中各蒸发受热面、对流受热面以及耐火材料等有一定磨损,对正常稳定连续运行产生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一定浓度的氯化氢及硫氧化物,会对垃圾焚烧炉的对流受热面产生极为严重的高温腐蚀,特别在过热器区域。由于燃料的特性,垃圾在燃烧过程中使炉膛压力波动较大,对垃圾焚烧流化床锅炉实现自动化控制存在一定的制约。
(三) 产业发展总体指导性规划缺位。
我国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缺乏经验,许多城市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时,并没有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统一规划布局政策,也缺乏有力的行业扶持政策,各行政区可以自行规划和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投资主体、筹资方式、工艺技术选择和建设标准都没有统一的确定原则。这不可避免地造成资金和技术力量分散以及重复建设,加上布局的不合理,给项目的后续经营管理和技术选型等都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形成规模化产业。
(四) 税收优惠政策未有效落实。
当前有关垃圾处理优惠政策往往落后于产业政策的出台,国家的鼓励政策在地方政府多数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使得企业对项目投资存在很大风险。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严格落实到位,同时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和项目目录。
三、促进流化床技术发展的建议
(一) 制定垃圾处理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政府应利用其职能,制定垃圾处理的中长期规划,避免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分散及重复建设,解决选址问题,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垃圾量不足的县城或乡镇地区,建议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在几个县城之间选择一个中心位置,建立垃圾处置设施,实行分地收集、压缩和运输,集中处置,实现共享共建。
(二) 制定优惠税收及补贴政策。
政府应对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流化床垃圾电厂的垃圾补贴标准,使流化床垃圾电厂优惠电价与炉排炉垃圾电厂处于同等环境公平竞争。
随着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各项排放指标的提高使处理成本大幅度增加,但与燃煤当地价格无关,因此,原有上网电价与当地标杆电价联动机制已不适应新情况。建议根据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情况,效仿生物质上网电价,无论地区统一为0.75元/kWh;每吨垃圾给予补贴电价额度控制保证相对公平性。
(三) 加快垃圾焚烧设备国产化应用。
我国有些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用外汇买了进口设备,价格贵、运行费用高。国内的垃圾热值与国外发达城市的垃圾热值相差较大,如荷兰阿姆斯特丹市垃圾焚烧热电厂,其垃圾热值为8750 kJ/kg,我国垃圾水分高、热值低、热值只有3000~5000 kJ/kg。引进的焚烧炉适用燃用高热值垃圾,需要长时间堆放垃圾,产生的渗滤液还需后续处理,并须补燃昂贵轻油。考虑到目前国内普遍垃圾热值较低,而国产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用煤助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焚烧工艺路线,应积极推广和扶持。
主题词:流化床 焚烧 资源化 政策建议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 环保部 科技部 商务部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12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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