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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促火电企业加速减排 违规将受到停止上市融资核查等处罚

2009-07-31 10:15:49  

  本报讯 从9月1日起,辽宁省开始执行《关于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辽宁省环保局为提高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运行率和脱硫率,确保完成全省减排目标,出台的带有强制性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规定》中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是指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主要指已被辽宁省环保局列为重点监控的省控15家电力企业。据了解,辽宁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占发电总装机容量的90%以上,火电企业是辽宁能耗和污染大户。近年来,辽宁燃煤电力企业逐渐加大治污力度,通过“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等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收效显著。但同时,燃煤电力企业中尚未完成安装或改造脱硫设施的仍不在少数。

  《规定》明确提出,重点燃煤电力企业具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即未按规定建设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或者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脱硫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发生事故停运未按规定报告;拒报和谎报脱硫设施及在线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账或运行台账作假,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参数骗取脱硫电价款等,环保部门将依法对企业采取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停止上市融资核查、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核减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等处罚措施,并视情况会同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规定》要求,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规定时限,完成脱硫设施改造;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与机组同步投入使用。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及省电监部门、电网公司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另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管,每月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省级环保部门要每月对重点脱硫燃煤电力企业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重点燃煤电力企业的脱硫设施运行台账每月同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省环保局每季度对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运行率、脱硫率等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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