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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给减排带来什么?

2009-07-31 10:15:51  
  刚刚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以制度和效益的双重作用,对污染减排形成强有力的推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环境保护无疑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构筑崭新的体系和模式,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统筹、相协调,顺应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最终达到依据资源环境禀赋和特色,在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获取最大的发展成果和效益的目的。这,正是这一法律的关键所在。

  这样的法律规范,为进一步推动污染减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为污染减排带来了更广阔的视野、更丰富的手段和更强大的动力。

  总结近两年来污染减排的经验不难看出,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在推进污染减排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成为污染减排实现双下降并保持这一良好势头的重要因素。要使这些措施继续得到有效深入推进,不仅需要在制度上加强保障,更需要让各级政府和企业看到减排带来的效益。环境效益重要,经济效益同样重要。

  从某种角度说,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强调的侧重面是减,即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之所以缺乏污染减排的内在动力,除了对环境保护的意义、重要性、紧迫性及环境与经济之间深层次矛盾和规律认识不足外,现实的因素是,在减排的过程中无法看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增长,或者是减排产生的经济效益无法达到其预期值,减排产生的潜在经济价值难以通过现实的途径转化为经济增长值。这一状况,恐怕是污染减排遭遇重重阻力的根源。

  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恰恰为将减排产生的潜在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经济增长值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和手段。

  研究一下《循环经济促进法》,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一法律对污染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了“减量化”,确立的6项制度之一,就是抑制资源浪费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污染减排成为明确的要求。污染减排,是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性保障。

  然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是单纯地强调污染物的削减,同时也兼顾了为各地和企业提供经济增长的方式和动力。

  这一法律不仅为人们描绘了发展循环经济框架和路线图,还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法律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政府采购应优先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这一系列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了将污染减排产生的潜在经济价值转化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增长值的有效途径和现实手段,无疑会将极大地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力开展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做出这样的论断绝非凭空臆想。当前,已有一些地区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将污染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以循环经济促进污染减排,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把河池打造成生态型有色金属工业基地。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河池市加快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区,注重开发和推广有色金属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冶炼废气回收制造工业硫酸、冶炼废渣生产水泥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建立重点污染企业达标排污强制机制。目前河池有色金属矿业已初步形成了企业小循环、区域大循环的资源回收体系。全市实施综合回收、环境治理等循环经济项目30多个,每年从废物利用中回收产值达10多亿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鲜活的例子,让人们看到了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之间的有机联系,看到了污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看到了转变发展方式带来的美好前景。

  《循环经济促进法》,让人们深刻体会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必然性和这一思想难以抗拒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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