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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修复将有章可循

2014-03-18 10:36:00  
  编者按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近日正式发布。
  酝酿多年终于问世,标准出台具有哪些现实意义,又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本期《透视》特约业内人士以产业视角予以解读。
  从2007年实施第一个商业化土壤修复工程项目算起,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产业从起步到发展已有7个年头,但没有环保标准一直是产业的心头病。
  近日,《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在经过了多年反复论证和多次征集各方意见后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环保标准是依法对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进行技术性规定的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保护环境的基础性、技术性方法和工具。对环保产业界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新标准的出台实施将有力促进产业的规范化和繁荣健康,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规范修复行为,结束各自为战乱局
  长期以来,我国污染场地调查修复项目的管理和执行都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在场地调查、评估、修复和监测工作中,从业单位只能参照2009年发布的上述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执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
  由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思路一直不够明确,因而征询管理部门也难以得到确定的意见。结果,产业初期一些不科学甚至颇有危害的修复行为也趁机浑水摸鱼,损害了修复产业社会形象。
  此次系列环保标准出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规范并服务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要求,统一号令,改变无章可循、各自为战的乱局,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场地业主能更好地进行过程和目标控制,提高调查评估修复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这对于有效管理、调查、评估、修复以及监测污染场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非常有利,更将大大有助于规范土壤地下水修复市场,推动修复产业健康发展。
  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早在2009年就已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时隔4年多才正式发布,主要原因是此前国内调查修复实施的项目少,成功案例较少,市场规模小,探索环境管理和标准制定可参考的样本代表性不足,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撑能力较弱,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基本思路还未达成共识,出于慎重考虑,拉长了正式出台的过程。
  即便如此,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修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项目逐年增多,无论是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还是修复产业市场,都越来越受到标准缺乏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此次系列导则出台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填补了污染场地环保标准的空白,更满足了当前阶段环境管理部门和产业界的迫切需求,顺应了我国土壤、地下水修复的发展趋势。
  环评不能代替场地调查评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位得到强调
  2009年征求意见稿编制发布时,国内修复项目经验积累还很少,因此其内容主要来自和借鉴于欧美发达国家。经过4年多来的探索,我国政府和行业对污染场地的理解也有了长足提升,对于场地的环境管理思路更加明确。经过进一步完善,导则发布稿的技术内容更符合国情,针对性也更强了。
  发布稿明确了本系列标准服务于污染场地管理和修复而非服务于场地开发。2009年征求意见稿或多或少受到搬迁场地再开发的影响,因而,发布稿删除了一些不必要且可能误导的场地开发的元素。
  此次标准的发布明确区分了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不是针对污染场地的方法,更不可能解决污染场地的问题。发布稿规定对潜在污染场地要做场地调查评估,而不是环境影响评价。
  诚然,在一些将被开发的污染场地,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来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无可厚非,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能代替场地调查评估,污染场地在搬迁和开发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工业搬迁并要再利用的场地只是污染场地的一小部分。
  在发布稿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位得到了强调。具体表现为,在确定污染防治目标时,对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做出规定的指标项,应以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尚未规定的指标项,才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计算防治目标。这也是一个信号,即环境保护部会很快修订出台包括非农业用地在内的分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标准还明确以10-6(致癌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作为可接受的致癌风险评估限值,结束了长久以来业界在10-6、10-5和10-4之间的争论。
  给予地方灵活性,向管理部门和调查评估单位提出更高要求
  考虑到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地土壤水文地质情况千差万别,风险评估导则发布稿删除了触发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统一筛选值, 从而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给管理部门和调查评估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分析和把握具体场地的调查数据,提出经得起有关各方和历史检验的筛选值和土壤修复目标值将是一大挑战。
  监测导则发布稿针对各阶段监测或不同类型监测增加了具体的布点采样要求,以便于从业者操作。土壤修复导则发布稿强化了对流程和程序的规定,弱化了对具体选择修复技术和方法的要求,这便于修复方案编制单位根据每个场地的具体情况,选用更具场地代表性的指标来选择和制定修复方案,这也要求从业单位具有更专业的水平。
  标准不解决所有问题,期待法律法规继续发力
  正如标准正式发布时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所说,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或场地管理的其他上位法还未出台,环境保护法对场地环境管理的要求也不具体,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这一系列环保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对相关管理要求未做规定。哪些场地需要开展调查?对有污染的场地要不要修复?环境监理和修复验收谁来做,又如何做?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是一个系列环保标准就能解决的。标准出台是一个好的开始,期待污染场地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尽快出炉,为修复产业健康成长引路护航。
  作者系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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