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 14:08:42
加州大气污染防治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是加州地区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不懈追求近60年的结果。它对我国的启示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绝不能拖延懈怠,但也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比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州大气污染防治带给我们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经验一
加强区域立法
完善联防联控
美国加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是由各空气管理区进行辖区主管、加州空气资源局统筹协调,以州空气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计划等为主要协调制度,并通过立法予以规定保障的综合性机制。
我国在这方面,2010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15年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2013年,环保部组织出台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旨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空气污染防治的长期区域协调机制。
为使这一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下一步亟待解决三个问题:协调主体问题,通过立法搭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平台,通过组织架构明确各参与方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配置;
决策机制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各参与方之间的协商、合作和决策机制,使立法能突破原有属地管辖局限,形成区域内统一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以及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和统一评估的工作方式;
保障措施问题,通过立法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运作提供稳定的人力、财力和制度保障措施。
经验二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提高排放和燃油标准
加州空气资源局一直致力于系统化地处理由机动车造成的严重空气污染问题,其关注重点放在机动车排放和燃油标准上,目前加州机动车排放标准几乎是当今世界上最严格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也是最为有效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我国目前也应将立法规制重点放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和燃油标准上,放在提高汽车燃油技术改造上。单双日限号、动辄提及的汽车排污费这些措施,不但有侵犯汽车消费者权益之嫌,也不是根本策略和长远之计。
经验三
强调政府管制手段
用好市场激励机制
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包含大量强行性立法规定,如空气质量计划、加州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制度、机动车排放及燃油标准等制度,但同时也有依赖市场机制的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项目。相比而言,我国的立法更多强调政府管制手段的作用,应大力加强市场手段的采用。
经验四
做好科学研究
制定合理政策
在没有认定主要空气污染源的1943年至1950年期间,加州政府因缺乏对大气污染认识做出关闭当地军工厂等错误决策,并延误了宝贵的治理时机,不仅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还加剧了空气污染对居民造成的损害。后来的加州空气资源局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研究空气污染原因及应对方案。
科学研究不仅是科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和政策的需要,也是顺利、有效实施相应法律和政策的需要。
近期国内媒体上报道了多个版本的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的成因分析,相应言论和“研究成果”差异很大。从法律视角来看,这种研究现状会动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基,影响到法律自身的公信力,在实践中也会影响到相应法律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