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14:07:11
日前,有媒体报道反映杭州农药厂修复项目异味扰民,其实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的二次污染控制问题由来已久。
“控制不好,修复项目就变成了‘排污项目’,而要控制好二次污染,仅仅加强监管似乎也不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郭观林介绍说,以异位修复技术为主是国内场地修复模式的基本现状,对污染物终端处理处置的选择和控制是关键问题,也是实际管理中的棘手问题。“特别是一些高危场地的污染土壤,在转运、暂存和处置过程中一旦监管不到位,极易造成污染转移或扩散,有时还会发生利益驱动下的偷排偷倒。”
异位修复污染风险需重视
如果业主贪图便宜,选了缺乏经验、水平偏低、责任感不强的修复公司,就无法有效控制二次污染
谈到转移和扩散,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程师宋云举例说:“有些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场地,如果不注意方法,到开挖结束时污染物就挥发了一大半,装车、运输、卸车时再挥发一些,几乎跑光了,这就不是修复而是污染转移释放了。”
宋云强调,污染场地调查修复过程要特别注意不使污染范围扩大,或把污染物从可控状态变成不可控。“缺乏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的修复工程车间,就像一个没有污染处理设施的工厂,持续向环境排污。污水排放出去了还有机会回收补救,对废气则根本不可能。”
宋云表示,在土壤修复项目中,土壤淋洗产生的废水、抽提出的受污染土壤气、地下水以及热解吸、焚烧等产生的烟气都需要处理。污水和烟气处理有复杂的技术和工艺要求,处理费用占有不小的比重。如果业主贪图便宜,选了缺乏经验、水平偏低、责任感不强的修复公司,就无法有效控制二次污染。
对于修复项目二次污染扰民的问题,宋云认为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控制二次污染的管理制度,措施随意性太大;二是被修复的多为待开发场地,为节约时间都是短时间大面积开挖,一遇挥发性污染物,很容易四处飘散,不易控制;三是有些异位修复场址距离居民区太近;四是修复公司对污染处置设备不熟悉,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遇到故障不能及时恢复运行,以致污染物直排入环境。
利益相关方都有责权管理
以政府、污染责任方、业主、修复商和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为责任管理者,标准法规需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场地修复污染控制是否需要用环评制度加以保证,值得探讨。”宋云认为,尽管目前国内环评公司还缺乏为修复项目做环评的经验,不过污染场地二次污染的规律性比较强,随着经验的积累相信也能较快胜任。
“国家需要编发相应的技术导则,环评人员也需要专门培训。”宋云建议,前期准备一定要做到位,技术、设备选择要论证,要识别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对于扰民的问题,要和居民解释,承诺解决问题,给出时间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有违之的要停工,尽快控制污染,重新考虑技术方案。”
“工程启动后,用信息公开支撑公众参与,尽可能地向有需要的公众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各方、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都应该公布。在许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当地政府和业主单位非常重视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涛介绍说,在长三角地区,许多修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会编制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方案并实施,业主聘请质量控制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环保情况,地方环保部门则通过巡查进行监管。
场地周边居民也是环境管理的积极监督者。据龙涛介绍,“某污染场地的施工单位还主动组织了与当地居民的交流活动,让居民了解场地修复采用的技术、装备、实施方案、环保措施,帮助大家认识到场地修复的长期环境效益,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业主、环保局、监理方都需要加强和公众对话的能力,对所取得数据的准确性和说服力,要心中有数。开始会比较难,但只要坚持下去,随着经验的积累,行业整体应对、沟通的能力就能提升。”谈到修复项目能否与公众和谐相处,宋云充满信心。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在我国是个新问题,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协作。已出台的政策给出了一些指导性思路,但要做得更好,只有依靠具体实践不断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龙涛相信实践出真知。他还透露,环境保护部已启动了修复验收相关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从国家层面给出这一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技术要求。
“关键是要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书鹏希望相关法规标准政策等足够细化,更便于执行。
宋云表示,良好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度应该有利于业主操作、有利于修复公司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他呼吁全行业不断思考、探讨,共同建立和完善。
高胜达也表示赞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从本质上讲就是责任管理,即政府、污染责任方、业主、修复商和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管理。”他希望起草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相关制度建设能对此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