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研究院数据库(JIEI Database)显示,2006年~2014年(7月前)全国环境修复项目逐年增加(图1)。特别是,从2009年至今,环境修复项目数量呈指数形式增长。
可以预见到,未来几年,中国的环境修复产业将会大规模发展,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目前建立的企业环境修复项目数据库分为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底泥修复、地表水修复以及综合修复5项。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各地环境修复项目共计335项,涵盖全国24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在全部修复项目中,土壤修复项目占居于主导地位,地表水修复项目次之
在全部的修复项目中,土壤修复项目占到了大多数,为总量的57.3%;地表水修复项目次之,占总体修复项目的29.3%;其次综合修复项目占11.6%,地下水修复和底泥修复各占0.9%。
土壤修复项目主要针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持久性有机物(POPs)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大多来自化工厂、染料厂和矿区等。由于厂区搬迁或关闭而遗留下来被污染的土地需用作商用地或居住用地,必须对土壤进行修复,从而实现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在土壤修复技术中,比较常用的是异位气相抽提(SVE)修复处理技术、焚烧固化技术、固化稳定化等技术等。
投资规模大,企业在其中可以获取的利益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积极性
大多数土壤修复资金来自于政府出资。目前,国内在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中,约占54.3%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还有另外21.0%的项目与政府财政投入有关联。由此可见,政府在土壤修复项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与土地修复后再次商业化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图2)
实际上,参照近几年的土壤修复项目,土壤修复投资都是千万元或者亿元来计。根据JIEI Database显示,在已明确投资规模的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过半数,占比达54.0%,投资过亿的更是达到14.3%。投资规模大,而企业在其中可以获取的利益较小,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积极性。
地下水自净能力较弱,一旦受到污染,将会很难恢复,对人体健康有着潜在的威胁
在地表水修复项目中,大多以河道修复治理的形式进行。水体的污染多为水体富营养化所造成的水体黑臭,最后引起水体中动植物的死亡。
综合污染治理项目多以土壤与地下水结合修复、生态综合修复、地表水与底泥联合修复等形式为主。
据统计,目前中国地下水污染约占97%,清洁地下水基本上只有3%。在全国660多个城市中,利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城市400多个,近1/3人口饮用地下水。
而且地下水自净能力较弱,一旦受到污染,将会很难恢复,对人体健康有着潜在的威胁。然而,地下水总体修复数量较少,显然,这近1%的地下水修复显得有点杯水车薪。
全国各地修复项目中,土壤修复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湖南地区显得尤为突出,修复重点在湘江流域的郴州地区。这一区域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丰富,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导致土壤污染。
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规划项目927个,总投资595亿元,标志着湘江流域作为全国首个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正式启动。这也带动了土壤修复万亿市场的发展。
地表水修复集中在江浙等长江流域和闽粤等沿海区域。这些区域,人口密度较大,城镇化较高,居民或工业污水排放进入河流,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然而这些水体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必须进行地表水的修复。
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往往是企业,却由政府承担着更多的修复责任,这反映我国相关法律和监管的不健全
根据JIEI Database显示,在所有的修复项目中,政府作为业主承担项目占到总体的60.7%,而企业作为业主承担项目占到总体的39.3%。
由此可见在环境修复中,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然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往往是企业,这反映了我国相关法律和监管的不健全。“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并未承担治理的责任。
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政府不力,因为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环保部门更多的是执行监管任务,并无独立执法权,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法律的限制,执法部分有力的约束等,这些要素都是约束企业的必要手段,最终实现企业良好的自我监管,真正实现“治理”。
作者系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