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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副司长黄小赠:排污权将用市场手段倒逼企业节能减排

2014-09-04 16:13:48  

排污权将用市场手段倒逼企业节能减排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今日参加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排污权制度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它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结构升级。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黄小赠在评价此《意见》时表示,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黄小赠表示,尽管《意见》是针对排污权这项制度的试点,但毫无疑问,这是落实《决定》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已经成为国际节能减排的主流方式,使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能够扩大再生产,出售排污权的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就能够促使企业内生动力,开展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所以我们认为这项制度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它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结构升级。

  黄小赠称,这项制度推进对整个国家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都起到促进作用,也对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的有价理念,改变以往环境资源无价或者无偿这种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七年 喜忧参半

  为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经验,我国从从2007年开始,先后批复了11个地方开展试点。那么经过七年的实践,试点情况如何呢?

  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介绍,经过近7年来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但也有一些问题。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先后批复了11个地方开展试点,希望这些地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就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施的主要技术难点,政策需求和能力条件,面临的主要问题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探索,为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经过近7年来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

  据黄小赠介绍,试点七年,各省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出台了18个法规规定、73个政策性文件,对排污权的核定、有偿使用及交易价格设计、初始分配方式方法、有偿取得和出让方式、交易规则和交易管理规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到2013年底,11个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将近40亿。其中,有偿使用资金20亿左右,交易金额也将近20亿。

  “但是在试点过程里,一些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一些试点工作不规范或者一些政策方向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这些问题还都存在。”黄小赠说。

  “一是配套政策和顶层设计还不足,规范性不够。在有偿使用和交易两个市场中,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有待清晰。二是定价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各地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和依据还不够清晰明确,有偿使用价格、有偿使用年限不均衡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三是地方政府比较重视一级市场,也就是有偿分配市场的发展,对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指导不够。目前各地交易市场不活跃,企业“惜售”问题比较突出。四是11个试点省分工作进展不平衡。五是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黄小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分重要,也非常及时,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各地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规范程序、促进和深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为以后在全国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奠定比较好的基础。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不矛盾 不存在重复征收

  黄小赠表示,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而言,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黄小赠说,《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对于试点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主要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取得这两种方式。无偿分配的排污指标很容易造成新老企业、不同排放水平企业的不公平性。并且当总量控制目标不严格的时候,造成排污指标无法真正体现环境资源价格。实践普遍认为排污权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排污权已经成为行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权必须支付相应的“酬金”。

  黄小赠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而言,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意见》明确作出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黄小赠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权,你就按照排污权确定的量缴纳有偿使用费。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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