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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配套法规实施 环保执法效果待检验

2015-02-09 16:07:40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虽然为环保部门提供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强力手段,但并没有就有关细节进行明确,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旨在为基层环保部门即将开展的具体实践指明方向。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法规,《办法》的实施是否能够给基层环保工作者带来工作上的机遇?

《办法》有亮点突破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姬海霞指出,相比现有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办法》主要有以下两个突破。首先是制定的背景、目的、依据等不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是环境保护部2009年7月8日第6号部令发布的,旨在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前规范细化实施环保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其依据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其次,《办法》在内容和要求上也有新突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立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而《办法》的立足点则是所有污染物排放,范畴扩大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指出,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如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即采取责令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措施。而《办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一是要求其限制生产,二是明确停产整治,并对停产整治情形予以了明确。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请政府停业关闭的情形,体现出了环境保护是企业生命线的理念。
    “如何用好这一有力手段,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是对环保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巨大挑战,环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相关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公正、事实求是,按程序要求办理。”河北省黄骅市环保局上述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虽然《办法》已经实施,但是还有某些方面有待完善。”该负责人认为,如就企业限产停产的时限问题,有基层环保部门反映,有些案件情况复杂,不易把握。再如《办法》虽然提出了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但未明确限制程度及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问题不少,但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有效手段,与仅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惩处相比,更加具有震慑力。因为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一点罚款影响并不大,但是一旦被限制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整改,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受到极大影响。

基层:有待检验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基层环保工作者在具体工作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多的问题。河北省黄骅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比如,之前制定了重污染天气预案,那么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根据应急预案要限产、停产的企业拒不执行的话,环保部门应怎么办?事实上,并不是地方环保部门说停就停的。其次,《办法》在实践中能否落实到位,还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看党政主要领导的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理念。
    “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办法》究竟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该负责人表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时介绍说,首先,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其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再次,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最后,制定《办法》是规范相关制度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在具体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应把握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自由裁量、强化信息公开三大原则。《办法》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加大惩治力度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三是加强环境监管与实施信息公开相结合。”

“十二五”收官有期待

    2015年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收官之年,环保工作如何收官将备受关注。河北省黄骅市环保局上述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对于今年的环保工作也充满期待。
    首先,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其次,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如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等。
    再次,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一,合理确定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城乡和区域统筹,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建立重要岗位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管人员培训。
    最后,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法监管、积极引导全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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