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 >>内容详细

1~2月份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5-04-13 15:33:35  

  案例一:
  辽宁省辽阳市对渗坑排放废水行为
  同时实施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8日,辽宁省环保厅与辽阳市环境监察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这家屠宰厂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生猪产生的废水。
  经查,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于2001年建成并投产。生产经营范围为生猪、骡、马、犬、驴等牲畜屠宰,生产设备有锅炉、褪毛池、吊挂等,每天宰杀猪18头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家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产生的废水。辽阳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辽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屠宰厂废水进行检测,发现其废水中COD及氨氮均超标。
  二、处理处罚情况
  辽阳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28日对这家屠宰厂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2月26日对这家屠宰厂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禁止生产。
  2015年2月27日,辽阳市环保局就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公安局当场受理。辽阳市拘留所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法人吴素芝进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5日。现已执行完毕。
  案例二:
  湖北省仙桃市对暗管偷排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湖北省仙桃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在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西流河厂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时发现,这家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样(pH值呈酸性)。随后,在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内发现一根长约10米、口径为80毫米的临时软管,这根软管直接接入工业园区雨水管网。监察人员经现场采样、取证、调查后,认定此行为属于私设暗管偷排。
  二、处理处罚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当场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拆除外排废水的软管。2015年1月25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仙桃市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交仙桃市公安局。2015年1月26日,仙桃市公安局在查明违法事实,锁定相关证据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治)行决字[2015]190号〕,对金伟公司厂长周爱军、车间主任冯爱春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2015年3月11日,仙桃市环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和现场取样的监测数据,对湖北金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仙环罚〔2015〕8号),现已执行到位。
  案例三:
  浙江省嘉善县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实施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3日,浙江省嘉善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塘镇大舜塘南路13号的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正在组织生产,主要进行树脂钮扣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排放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东侧河道。嘉善县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交嘉善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拘留。
  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在摇桶抛光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车间排放口,直接排入东侧河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即要求企业停止违法排污,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692mg/L、氨氮6.80 mg/L、总磷0.454mg/L、色度128倍、悬浮物
  261mg/L(标准值为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二、处理处罚情况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考虑到倪春荣树脂钮扣加工点排放废水的沟为一般的泥沟,无防渗漏措施,从案件分析,涉嫌以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嘉善县环保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为法律适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015年2 月4 日,嘉善县环保局对倪春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嘉善县公安局建议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嘉善县公安局也对当事人倪春荣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天的处理决定。本案件为嘉善县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件移交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对违法排污实行“零容忍”,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嘉善县推进钮扣行业整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四:
  重庆市长寿区对违法倾倒高浓度工业废水
  违法行为实施刑事拘留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9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到长寿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响水洞闸门(园区流域级应急总阀门)附近晏家河水质异常,呈现翠绿色。随即通知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污染水体进行应急处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沿河而上开展排查,在经开区南区闸门(园区片区级应急阀门,距离响水洞阀门约1.5公里)下游20米一桥梁处,发现桥梁地面及护栏处有明显的倾倒痕迹,并且现场有明显异味。长寿区环保局对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倾倒废水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15年2月9日下午,长寿区环保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长寿区公安局,希望长寿区公安局进行调查,查找倾倒废水的车辆。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长寿区环保局、长寿经开区环保局、长寿区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两组开展工作:一是根据倾倒现场沾染了废水的泥土样、受污染水体水样的监测结果,排查园区内使用、排放含有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的企业;二是调取倾倒点附近及沿途的企业、道路的视频摄像资料,排查肇事车辆。
  通过几天的排查,2015年2月13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为车牌号渝BP8205的罐车,车辆现停放于经开区一停车场内。随即环保、公安两部门到达现场,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确定案情后,长寿区环保局于2015年2月13日下午将案件移交长寿区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先后抓获肇事车辆驾驶员何文章、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凯环保)工作人员杨永峰、弘凯环保法人李为亮,并对3人实施刑事拘留,根据肇事人员口供, 2014年5月30日,博腾制药与弘凯环保签订了委托处理高浓度废水合同,作为应急处理方式。弘凯环保于2014年12月30日与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中法水务)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书,委托处理其运来的废水。2015年2月7日至2月8日凌晨,何文章所在的重庆皓东物流有限公司受弘凯环保委托,将博腾制药的高浓度废水用罐车运送到中法水务进行处理,何文章将前4车高浓度废水转运至中法水务放水站后,弘凯环保李为亮授意杨永峰指使何文章将最后两车(约40吨)高浓度废水直接倾倒到晏家河,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发生。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浙江省乐清市环保、公安联合破获
  非法酸洗工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戴西村非法酸洗工场,地处隐蔽,作案方式隐匿,这家工场业主余某反侦察意识较强,为躲避监管检查,将工场设在临河一处民房7楼的顶楼,进入民房的大门除搬运货物外均处于关闭状态,并对生产工场进行伪装。
  这家工场四周的窗户均用油布封住,楼顶的排气筒则用黑布遮盖,从外部观察,很难确认是一处违法工场,也极难探出内部作业情况。工场的排污管道则更为隐秘,房屋临河,管道经暗管直接通入河里,暗管上以水泥和野草覆盖。由于此河道为区域主要河道,流量大,水体流动性较强,污水入河后,污染特征不明显,难以被检测和发现。工场作业时间不固定,每天生产时间很短,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月,不定期蹲点排查,最终才摸清其生产规律。
  掌握作案规律后,乐清市环保局柳市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分成两队开展行动。一队执法人员于房屋对面的山坡上监视,一队隐藏于房屋周围,大家共同等待着运货车辆到来、大门打开的一刻。2014年12月25日早上7时许,一辆货车停在了门口,大门随之打开,执法人员知道时机到了。山下的执法小组直接冲了进去,执法人员在7楼发现了意料之中的非法酸洗工场。现场勘查时,这家工场未进行生产,工场内有3名工人,地面潮湿,有生产痕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对工场酸洗槽、钝化槽、工场地面外排口进行采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这家酸洗工场地面外排口铜离子浓度为47.2mg/L(标准值为0.5mg/L),铬离子浓度为33.2mg/L(标准值为0.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一级)标准限值3倍以上。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浙环发〔2014〕46号)的规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等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当中。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