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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壤污染经验:重视前期评估,做好整体修复

2015-09-09 09:58:4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化工厂爆炸、化学品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受到化工污染的场地应该如何处理?是进行修复还是暂时弃之不用?通常采取哪些修复方法?如何评判修复效果?国外经验能否给我国的污染场地治理支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修复前要做什么?
  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化工厂爆炸后的土地将会受到各种化学品的污染,同时化工厂正常运营期间长期的生产原料泄漏也可能导致污染渗入地下,由于化工污染一般难以依靠生态系统自行消除,因此需要人为进行土壤修复以降低污染危害,实现被污染土地的再次利用。”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表示。
  在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之前,需要先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具体如何操作?据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土壤修复事业部总经理梁信介绍,在现场二次伤害隐患排除后,立即开展现场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确定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及超标情况,并根据分析数据模拟污染物向周边迁移的可能性,对污染物对场地使用人群、周边场地使用人群和周边环境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污染物对周边场地使用人群或者周边环境的危害风险高于可接受范围,那么,即使场地暂时不进行开发利用,也必须采取合适的修复措施(无论是清除污染源还是阻隔污染物向周边扩散的途径),使其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场地是否立即开发不是作为是否要修复的主要依据,场地中污染物是否对周边环境或者人群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风险,这才是是否要修复的依据。”梁信说。
  污染土壤治理分几步走?
  应急处理、封闭隔离、分类修复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主任、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邵春岩介绍说,虽然化学品种类繁多,但是发生化工事故后,对受污染土地的处理无外乎这3个步骤:第一步,控制急性风险,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第二步,集中分类储存,做封闭隔离;第三步,对土壤进行分类治理。不同的污染事件处理起来都按这3步来,国内外基本通用,但具体采取的措施不同。
  应急处理阶段,需要使剧毒物质的毒性降低到一定程度,否则可能对清理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土壤修复阶段,由于土壤清理需要较长的时间,可以做封闭隔离设施,即建一个临时性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把这些污染土壤进行分类隔离与覆盖。这些技术国内外都很成熟,对收集来的不同种类的污染土壤进行分区暂存,有利于将来对其进行分类处理。
  据邵春岩介绍,一般情况下,受污染的土壤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受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一般通过解析分离技术,把有机物从土壤中分离出来,然后对有机物进行收集或者销毁。第二类是含有剧毒化学物质的土壤。一般通过化学方式,把有毒化学物质氧化成低毒或无毒物质,氰化物的处理就是用这种方式。第三类是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把这些重金属收集起来固化/稳定化处理之后进行填埋处置。
  “经济性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设备处理规模较大,处理较快,但平均到每吨的处理成本就高;设备处理规模较小,处理较慢,平均到每吨的处理成本就低。处理时间越短,成本越高,环境风险越低;处理时间越长,成本越低,环境风险越高。”邵春岩表示,“比较敏感的地区在经济可承受条件下,应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间,以降低环境风险。”
  如何评判修复效果?
  看修复后土壤是否满足标准

  应急隔离之后,土壤修复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是否存在一个评判修复效果的标准?“国家和各地暂时都是以经过修复土壤是否满足相应的修复标准作为评判修复效果的核心依据。”梁信表示。
  据了解,修复标准是根据场地的开发用途而定的,场地开发用途也是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直接影响修复标准的高低。具体的修复技术依据目标污染物和其所在介质的理化性质而定(就是场地土壤、地下水中超过国家标准数值的污染物),达到的效果就是使目标污染物对场地使用人群、周边环境、周边使用人群的危害风险水平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直接来说,就是达到修复标准。
  梁信补充说:“并不是对场地内所有污染土壤、地下水都进行直接修复,而是通过设置阻隔措施等方式,切断目标污染物向场地使用人群或者周边环境迁移,以达到降低其危害风险的目标。”
  “因此,对于部分局部修复的项目,会长期对场地内的敏感区域进行监控,例如对阻隔设施上下游的地下水进行定期采样检测,验证阻隔设施是否正常运作,没有发生泄漏。如果发生阻隔措施泄漏的情况,需要由业主单位委托专业的修复机构进行二次修复设计和实施。”梁信表示。
  “目前被污染土壤的修复效果比较显著,修复达标后的土地可以用作居民用地或商业开发用地。”侯宇轩表示,“在修复土地的后续利用中,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在被修复土地的二次利用之前应确保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要求,避免隐藏的环境风险。”
  我们从国外学什么?
  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和修复模式

  东方园林生态环境修复事业部总裁范天立认为,土壤修复不是纯技术性问题,还涉及政策、资金等方面,我国目前这些层面都不完备,处于摸石头过河阶段,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国外技术有的可以直接拿来用,但很多时候还是要结合国内状况做一些调整。”范天立表示,“技术不是最难的,最重要的是顶层设计,例如修复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要考虑如何调动民间资本的参与。美国成立的超级基金,从资金的角度对土壤修复给予支持。考虑到部门职责划分问题,我国要成立类似超级基金就不那么容易。”
  据了解,欧美国家无论是政策、模式还是技术都已经非常完备。以美国为例。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规模性启动污染场地修复,积累了近40年的经验。美国1980年出台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其中包括责任界定、资金出处、赔偿等多方面内容。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污染场地治理的法律,预计将于2017年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将包含相关内容。
  “最重要的是要学习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以及整体性的修复管理模式。不是单一地突出某个方面,而是技术、资金、政策整个通盘考虑,甚至把社会也考虑进去;此外,系统性、科学性的管理模式还包括把场地污染、修复过程也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范天立说,“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更多的是把它看作一项工程,一来就上马。美国则侧重调查、风险评估等前期阶段,以科学的、系统性的方式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然后再通过精细的工程来完成。”
  □ 相关链接
  超级基金法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其目的是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
  超级基金法规定了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国家应急计划制度;明确了负有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总统、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治理的行动,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或这一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
  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超级基金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规定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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