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作为环保部外派的区域督查机构,我国六大环保督查中心(华东、华北、华南、东北、西北和西南环保督查中心)陆续对外挂牌办公。
9年来,在地方政府的眼中,这些中心从一开始的“也就是个事业单位”,到如今“还真的有点‘东邪西毒’的意思了。”环保部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心还是“干出了地位,干出了名堂”。
公开资料显示,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是环保部直属事业单位,为执法监督的派出机构,受环保部委托,承担各区域环保督查工作,由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联系与指导。
目前,这六大环保督查中心与环监局构成了我国的“环保国家监察体系”。
然而,此前曾有督查中心负责人撰文指出,督查中心大部分工作职责与地方环保部门执法检查职责重叠,存在许多“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督察工作和运行模式出现“不适应”。
不过,前述环监局负责人则表示,督查工作不代替环保执法,具体执法由地方执行,“我们只是督查”,否认督查工作遭遇了困境。
至少22地被督查
2015年初,环保部曾公布消息称,计划对30个地市级人民政府环保工作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其综合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且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已在北京通州、河北邯郸、河南焦作、广东揭阳、江苏镇江等22地被进行了环保督查。
而在各地开展的环保督查工作反馈中,被督查地均有环保不达标企业被点名,并被责令整改。
今年初,北京通州收到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反馈称,2014年通州地区PM2.5平均浓度明显高于河北廊坊市区和三河市。
不久后,河北邯郸地下水被发现严重超采区达四千余平方公里、治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
此外,陕西咸阳政府被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告知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有待加强;甘肃天水环境质量形势被控“不容乐观”,其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上升了60%、2015年前4个月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85.7%……
那么,究竟为何把督查重点放在这些城市?
环监局的相关负责人曾在此前公开透露,环保综合督查的开展,是依据新环保法所规定的,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上级政府对下级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基本是随机选择督查对象”。
然而,此后不久,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杨朝飞对媒体分析称,综合督查对象多在经济发展较好、环境问题较多的地区。
“督查对象的选取,可能依据相关部门的前期调研,比如存在违法排污等问题。”杨朝飞解释道,也可能依据监测情况,选取近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进行综合督查,“既然是作为重点(督查),肯定掌握了一定的材料。”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接过地方环保“烫手的山芋”
实际上,作为环保部外派的区域督查机构,督查中心在挂牌以来便被认为是打破环境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加固国家与地方环保监察体制“链条”的有力环节,督查人员则一度被称为“环保钦差”。
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在此前接受采访时曾回忆称,面对日益增多的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打破原有行政区域的环保管理划分,按自然区域原则成立全新的跨区域环保管理体制是势在必行的。
据环保部官网介绍,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受环保部委托开展工作,但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由环监局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等。
国家监察与地方环保执法的结合,逐渐改善了以往的环境保护问题。
2012年底,湖北荆州市、洪湖市环保局联合撰文指出,华南环保督查中心成立以来,区域督查机构开展的“全面、深入的集中督查”工作,帮助地方环保部门解决“想管管不了、想查不敢查、查了处(理)不了”的环境问题。
被指“缺少牙齿”
另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政策和方式的转变,区域督查工作也逐渐从“长时间维持对企业和项目的督查层面”,转变为“以督政府为主”。
有公开报道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山东临沂、山西吕梁、河北沧州、保定、承德、河南驻马店和郑州、江苏无锡、安徽马鞍山、四川资阳和达州的主要政府负责人,均因督查发现环境问题,被环保部约谈。
不过,区域督查中心也面临着督查工作发展所带来的新难题。
2015年7月29日,西北督查中心主任赵浩明等人在媒体发表文章指出,随着地方政府环保职责明确、环境监管执法的强化,区域督查中心的督察工作、运行模式也出现“不适应”。
“督查中心工作职责大部分与地方环保部门执法检查职责重叠,事权层级划分不清,存在许多‘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赵浩明表示,督查中心只有检查、调查和建议权,当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
“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环保政策、法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并不明确,国家环保督察职责未执行到位。”赵浩明说。
针对这些问题,赵浩明等人在文中建议,应尽快修订《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执法监督检查事权,赋予区域督查中心一定的督办权,以及对地方政府及企业集团的约谈权,并制定环保督察机构责权清单、督察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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