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布局调整,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污染场地问题已逐步凸现。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成熟规范的技术和方法,缺乏融资渠道等。要推进土壤治理修复,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要根据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污染场地管理条例或办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污染企业以及场地开发利用者的权责关系,明晰在污染场地修复、管理和再开发等过程中环境、规划等政府部门的责任。兼顾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土地的需求压力和经济实力,采用预防、修复和开发并行的管理战略,避免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前瞻性等问题。同时,要根据污染场地的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和程度,建立土壤污染档案管理制度,跟踪记录土地的使用变化,追溯责任主体,追究修复责任。
完善技术支持体系。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修复策略和标准。要评估土壤环境风险。土壤修复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场地进行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价,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项目用地。要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土壤修复企业在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路线时,必须明确修复的目标及范围、采用的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分析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及标准和要求、污染防治应急预案等,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域场地污染的风险差异。在引入技术时,必须把握技术发展的大趋势,杜绝低水平模仿和重复研究,提高土壤修复产业的技术水平。同时,在设计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时,加强美学支撑,使修复后的场地产生美学和景观学方面的增值。要加强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治理修复范围的核定、防治措施实施、污染土壤处置过程等方面,建立严格的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如场地责任人需对修复范围、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治理方式进行变更的,地方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要兼顾各方诉求。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政府需要协调公众、污染企业、土壤修复企业的关系,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构建综合性的责任机制。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完善资金保障体系 。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费用高,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主要障碍。现在的污染场地治理资金大多由政府埋单,在数量较少时,政府还能够承受。但如果需要治理和修复的场地数量不断增加,将会成为地方财政沉重的负担。因此,必须拓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有利于融资的机制。政府既要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税收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和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建立税收、财政补贴等多样化机制,又要增加环境治理投入,设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完善配套政策。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到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加快探索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