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海 钱晓晨
《土十条》 提出,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笔者认为,企业既可能是土壤污染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企业要积极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从企业角度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土壤污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企业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法定义务
《环境保护法》将“土地”规定为自然因素,纳入环境保护范畴。《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除了法律层面,环保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定。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污染场地进行土壤修复的意见。2008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并对工业场地土壤风险评估及责任分配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环境保护部还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术语》,为污染场地监测调查、风险防范以及土壤修复提供了基本的标准。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对土壤污染防治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应积极作为,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
应在不同阶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都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防治土壤污染。
一是土地受让阶段。虽然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责任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但在实务中出让方往往逃避承担责任,而受让人基于土地开发时间紧迫、资金不足等原因,不得不采取先行支付资金履行相关程序、事后追偿的方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受让人需警惕此类风险,避免经济损失。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深入的环境尽职调查。若目标土地属于污染场地,则考虑由出让方先行完成土地修复工作,待修复结果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受让这一土地。
二是土地使用阶段。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即成为土地使用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设立专门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队伍,确定企业土壤安全风险点,建立整改落实和跟踪督查的保障机制,并设立排查档案。对于发现后能够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土壤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的土壤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及时消除隐患。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土壤污染事件,企业还应制定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 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以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行动,降低土壤污染事故损失。
三是企业搬迁或土地出让阶段。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见,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估程序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置条件。
一旦确定污染范围,企业须立即启动污染场地评估工作。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应组织开展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基于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情况及现实情况,暂不治理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隔离等风险防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确定场地需修复时,企业应根据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 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开展场地修复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应开展场地后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企业应创新土壤修复模式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企业应承担场地修复治理责任。然而,一般企业往往缺乏土壤修复的专业技术,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最佳选择。企业既可以选择方案设计与工程实施分离的模式,即先由专业单位进行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设计,再由专业公司负责修复工程实施;也可以选择总承包模式,即由专业单位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十三五”期间,我国土壤修复市场将全面启动。土壤修复涉及场地调查、样品检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工程实施、设备服务、药剂供应、项目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
作者单位:朱金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晓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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