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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 碳交易将获信贷支持

2009-07-31 02:21:03  

  经过近三年的讨论和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杨志教授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该法的通过将为我国碳交易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将推动我国碳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

  风投热衷碳交易

  记者:据悉,一些风投及金融机构投资碳交易,您如何看碳交易的现状?

  杨志: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如摩根士丹利、美林、高盛等都在扩充旗下的碳交易业务,美国银行、法国兴业银行(601166,股吧)与富通银行等著名的金融机构也已纷纷增设碳交易基金。据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服务提供商曼氏投资(ManInvestments)近日发布的《碳市场最新情况》报告称,碳交易正成为对冲基金最重要的投资新领域。我国政府应推动我国的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而可以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单位投资CDM项目,虽然中投公司是国家主权基金,但其资金也来自于外汇储备,而且,中投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资金都是现成的,可以随时入场。中投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入股海外市场的黑石和摩根斯坦利以及我国香港市场的中铁。由于美国信贷危机的影响,中投的投资亏损颇多,急需寻找一项有前景、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项目,以保证自身总体资金5%的收益率,而碳交易正是一项既满足中投投资收益,又符合我国政府利益的项目。

   碳交易,首先要从清洁发展机制与《京都议定书》谈起。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预计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记者:据了解,我国目前开展碳交易还存在一些困难,中国的碳交易主要受什么问题阻碍?

  杨志:目前,全国仅浙江嘉兴、江苏太湖等地区正在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但只是涉及传统的排污权交易。2008年8月5日,中国第一家国家级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挂牌。但该所已明确表示“目前碳排放、CDM项目不是重点,几年以内都不会重点发展碳交易,不过,将来技术成熟,也将会考虑碳交易排放市场”。

  虽然目前中国的碳交易已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强,但国内企业信息不对称,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碳交易存在严重的价值低估现象。目前来看,中欧碳市场价格差别非常明显。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碳市场价格。一吨碳交易额在国内平均不会高于10欧元,而在欧洲市场,则大概在25-30欧元之间。一吨碳差一倍以上。

  而且我国目前的碳交易许多都是政府作为中介完成的。2007年11月9日,我国政府批准建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从而推动碳交易发展。虽然政府的直接推动有助于碳交易的厨师发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碳交易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由金融机构的参与并提供配套服务,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却将我国碳交易的巨大商机拱手让给国外的金融机构。

  今年年初,宝钢公司就曾以10欧元/吨的价格向海外公司出售碳排放指标,美国国际集团也曾以6.5美元/吨的价格向新疆和四川的农村购买碳排放指标。

  金融信贷支持 争夺碳交易定价权

  记者:《循环经济促进法》日前三审通过,那么它对我国碳交易有什么促进作用?

  杨志:《循环经济促进法》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CDM项目属于该法中规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因此该法为各级政府推进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这条也可作为建立与发展碳交易所及推进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依据。

  但目前既然有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保障,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可以行动起来,促进碳交易的发展。

  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公开的场内交易平台,发掘碳交易的价值,保证中国CDM项目方利益。事实上,对于历史上大多数大宗商品而言,标准化的场内交易都是推动该品种成交量上升的重要动力。而在为排放权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及定价参考的同时,场内交易也为交易所本身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各地希望上市排放权相关品种的举动也正基于对温室气体排放更为有效的控制以及相关经济利益的考虑。碳交易是典型的国际贸易,部分发达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碳交易所,并向其他地区拓展,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在中国发展了四个会员机构。中国如不能尽快建立碳交易所,将丧失碳交易的定价权,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可以以现已较为成熟的产权交易所,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为碳交易的平台或试点机构。从而再向全国推广。天津市也已经基本敲定了建立排放权市场(或称“气候交易所”)的初步规划,并就几方合资事宜签订了初步的协议书,三方达成的意向是,三方出资1亿元发起设立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5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股2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持股25%,三方也已拟定了设立交易市场的基本方案。可以先在天津进行碳交易。即使我国自身现在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碳交易所。政府也可以帮助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上规范的、成熟的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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