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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机制将变化 对自来水高溢价产生影响

2009-07-31 02:26:44  

  原题目为“水价机制将变化 水厂高溢价收购难行”,原文内容中部分地方表述不准确的地方中国水网进行了更正。

  高溢价收购城市自来水运营业务的企业,可能要得不偿失了。

  本报获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简称《办法》)近日已修订完毕,提交决策层,并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发布。

  根据这一方案,自来水厂供水出厂价格的定价机制将发生重大转变,从过去根据公司合法成本加净资产收益率定价,转为根据平均运营成本加收益率的定价模式。主持《办法》起草的清华大学中国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告诉本报,“我们根据模型所做的测算发现,新定价办法得到的供水价格结构将发生变化。”

  转变定价机制

  由于缺乏科学依据,中国自1998年启动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以来,围绕水价定价机制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尽管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成本+税费+利润”的定价原则,但是作为水价定价基础的成本该如何确定,则一直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多位供水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水价成本的确定“一直是一笔糊涂账,该列入的没有列入,不该列入的被列入。”

  据了解,在实际定价过程中,自来水厂大多采用“净资产+利润”的方式确定价格,然后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谈判”,最终确定水价。

  2006年,国家发改委开始组织编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当年11月公布,随即收到大量修改意见。2007年9月,发改委委托清华大学中国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办法》的修订稿。

  傅涛告诉本报:“新办法若能够实施,在确定水厂供水成本的时候考虑资产折旧问题,但是在决定收益率的时候,将不再考虑以净资产为基础,而是根据服务收益总额确定,加上计价成本形成服务价格。”例如,一个自来水厂被估值10亿元,过去就是在此基础上根据既定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大概的供水价格,现在以每吨水的单价按比例确定收益率。

  关于如何确定成本,《办法》给出了“平均成本”的概念,并提供了计算平均成本的模型。

  傅涛说:“由于地区差异较大,我们在确定‘平均成本’的时候坚持属地性原则和渐进性原则,给地方政府更大的权限,由他们确定一定地域、一定时段内的平均成本,并有一定宽限期。”

  供水企业人员薪资是水价成本监审中的敏感话题,此前在国家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中试图对供水企业的员工数目和薪酬水平做出规定。但在此次的修订稿中没有采用这种有争议的方式。“我们规定了人员薪酬在可比成本中的比例,这样更可行。”

  抑制不合理溢价

  傅涛估计,按照新的定价模式水厂的资产价值将会重估。由于按照新办法测算出的水价比现行价格要低,以新价格反推得出的自来水资产价值将出现缩水。

  在傅涛看来,最终的结果就是任何反常的高溢价转让行为,都将失去可行性。他强调,推动水价成本监审的动机之一是“限制自来水资产转让的不合理溢价”。

  水业资产高溢价转让是去年供水服务行业争议最大的话题。去年1月全球水务巨头威立雅集团以17.1亿元购买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围绕“高溢价”的争论进入白热化,并引起高层关注。

  多位供水业内人士表示,新的定价办法对于打击不合理溢价会发挥一定积极作用。上海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说:“水务企业在资产转让时对未来经营成本和效益有比较明确的预期,而不是盲目去赌水价上涨,或‘推动’水价上涨。”

  但威立雅兰州自来水公司项目顾问、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则表示,高溢价是无稽之谈,“总不能说我发现了这个资产的价值,你没发现,你就说我是高溢价吧?”

  居民水价上行

  在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方面,傅涛表示,中国目前居民用水价格明显偏低,还有相当的提升空间。
  
  据悉,新《办法》设计了适当缩短水厂资产折旧年限等一系列规定以保障供水水质,指向提高居民用水价格。

  “中国的水价偏低是公认的,无论从水资源的稀缺性还是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来说都是如此。低水价将直接导致低水质,危害巨大。”

  傅涛介绍,现在城市供水水质已经相当危险。“除北京之外,像上海等许多大中城市的水质不能让人满意。”这其中主要原因除了水源地污染,就是水价过低,导致水厂改造不及时、管道失修等水质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到位。居民用水价格提高后,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此外,傅涛还设想,把水价与水质挂钩,优水优价,以此激励自来水公司提高水质。

  “总体上,成本监审下的水价将沿着缓慢上升的方向变化,因为中国的现实是,水资源稀缺、运营成本逐步走高。”上海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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