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就《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12月31日电 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出台《办法》对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胡四一: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1988年《水法》设立的一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制度。20年来,各地按照《水法》要求先后开征了水资源费,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和重要的财政保障渠道,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各地水资源管理发展进程不同,全国的水资源费政策不尽一致,各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出台国家办法加以进一步规范。按照《水法》和《条例》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办法》,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办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强化了水资源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经济调节作用,完善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这对于提高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行政,科学管水,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定的一项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胡四一:《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水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大量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多年来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离不开法律和行政手段,更离不开经济手段。法律和行政手段主要体现的是外在的强制力,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更需要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内在的自觉行为。通过经济手段可以充分调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高效用水的积极性,从个体最优实现总体最优,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
二是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水资源费征收虽然在地方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使用以及相应的管理行为,《办法》从制度层面上分别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计征方式、征收主体,取水量(实际发电量)的申报和核定,取水计量装置的安装,缴费通知单的送达,中央与地方的解缴比例以及缴库手续,水资源费征收票据,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以及管理部门和监管服务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还规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不得再次委托。
三是体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都明确作出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充分体现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属性,《办法》就中央和地方的水资源费解缴比例作了专门规定。
记者:《办法》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进行了规范?
胡四一:《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水资源费征收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推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减少废污水排放,保护水资源;推动用水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基于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连续性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角度考虑,在征收主体方面,《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且不得实施委托。在征收范围方面,《办法》明确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都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减少了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法定免缴水资源费的误解,有利于保证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行为。征收水资源费是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行政行为,是实现水资源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法》分别对水资源费征收时间、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水量(发电量)申报、征收机关的核定和缴费通知单的送达程序等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监管。
三是明确了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确保了专款专用。20多年来,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在不同层面上对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各地财力不同,有的地方把应当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水资源费挪作它用,致使当地水资源工作处于"重开发、轻保护"的状态,背离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初衷。为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办法》规定,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调查评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调度方案的实施、水资源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节水产品科技推广、节水示范建设、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经费补助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九大项工作。在使用程序上,明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水资源费的解缴比例。在充分考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按照1:9进行水资源费解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首先解缴中央财政10%,剩余的90%再在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比例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充分调动地方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要体现专项经费的特点,保证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为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必须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记者:《办法》施行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胡四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和认识。各地要统一思想,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提高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认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办法》全面落实。
二是加强学习和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理解,认真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取得全社会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理顺法规和政策。《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各地要尽快对当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与《办法》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修改;对需要细化程序和内容的,应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
四是抓好征收和解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足额上缴。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自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五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监督检查职责,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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