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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调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2009-07-31 02:27:07  

  本报讯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近日联合发文,将调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这是云南省推进污染减排、加强环境治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云南省加快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与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以城市污水处理、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一批减排项目相继建成投入运行。

  据悉,云南省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全省129个县(市)区中,仍有95个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99个县没有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43.79%,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排污管网不配套、收费政策不落实、运行经费不到位导致运转不正常等问题。

  为推进减排,云南省不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运用公开签署环境保护集体承诺书等方式强化企业履行污染减排社会责任,以加强能力建设为突破口切实提升环境执法监督实效,严格落实污染减排工作问责制。从2008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到2012年,确保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调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云南省为污染治理社会化、市场化提供的政策支持。此次新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排污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个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到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每个污染当量由0.6元分两年逐步提高到1.2元,其中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0.9元,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每个污染当量调整为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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