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水污染危机已经缓解。经调查,此次污染系该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向主水口上游偷排污水所致。目前,肇事公司法人代表胡文标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月22日《东方早报》)
盐城水污染事件,固然有着“天灾”方面的偶然因素——比如大雨导致污水泛滥;但毋庸讳言,它也存有“人祸”因素,比如监管不到位,污染企业成“标兵”等。从这个层面讲,盐城水污染存在着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可怕,不仅在于水污染本身,因为假如我们任由这种“必然性”潜滋暗长,最终它还将污染我们的监管体制和社会公共责任。
与天灾相比,“人为因素”为祸尤烈。有着“盐城市十大标兵企业”光环的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就位于取水口上游约11公里处。而一个基本常识是:化工等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只能处于下风口,建于城市、河流的下游。所以“标兵企业”赫然居于上游,不啻挖下一座“污染必然发生”的墓穴。
而等到这起极端污染事件爆发,我们看到的却只是,“肇事公司责任人胡文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市市委书记还带头在市民家中饮用恢复后的自来水。”这难道就是应有的反思态度吗?
在民意不能制度化地纳入政府决策渠道时,当外部监督长期疲软时,公权力行使可能缺乏对民意的敬畏,而在非理智的扩张中对公共利益造成戕害。这是政府公共责任的污染,而这样的制度性污染可能伤害民众参与热情,间接污染每个公民对社会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
政府必须悉心呵护公众每一份参政热情,尊重每一个民意表达,并以之作为衡量执政尺度的标杆。不妨从盐城水污染事件的处理中,开始这种努力。时刻铭记公共责任,防止类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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