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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最低消费”应趁早叫停

2009-07-31 02:28:43  

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小区A区的商户不管每月实际消费多少吨水,一律被按照5吨或10吨标准征收,河南省安阳市水务部门此项“最低消费”规定遭到群众质疑。(《大河报》6月19日)

用水最低消费,常常见诸报端,然而此类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按照安阳市有关部门的说法,一些用户在使用水管时,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而水表不会走动,就没法按水表度数收取水费,给水务公司带来了损失。虽是如此,但笔者对这番说辞不敢苟同。

应该说,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钻水务公司的技术漏洞者是极少数,水务公司却通过“最低消费”来转移经营成本,将损失转嫁到所有的用户上来,企图靠此来弥补损失。这无疑是以强凌弱,对用户是不公平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公民有权按照实际用水量来缴纳税费。按“底度流量”、“最低消费”收费有悖法律,企业和市民有权拒缴。然而这又给用户出了一个难题。如果说是餐饮、娱乐行业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选择不消费,而此类垄断性的企业搞“最低消费”,对于用户来说往往是别无选择,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如果说用户有权拒缴水费,水务公司也就“有理”停水了,水务公司控制着“命脉”,用户也只能逆来顺受。由此看来,“用水最低消费”可以说是一个十足的霸王条款,是明显的“强制消费”。

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中指出,“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无论商户每月实际消费多少,一律按照5吨或10吨标准征收水费,不少用户往往用不了这么多水,多花了冤枉钱,气不打一处来的用户最终只能拿水来“出气”了,让水哗啦啦白流,不用白不用哦。如此收费岂不是引导公众浪费用水,岂不是误国误民之举。

水务公司为求盈利做出如此举动还可理解。而政府主管部门与水务公司一起制定“用水基数标准”,却是对公权的滥用。以5吨、10吨作为标准,既没科学严密的论证,也没有进行群众听证。随意定一个最低消费标准,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和不负责任。当务之急,还是做好管理工作,解决技术问题以防止滴漏偷水问题。实在不行,哪怕在经过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批准之后适当提高水价,也要比规定自来水“最低消费”好。我看自来水“最低消费”还是趁早叫停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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